民進黨不台獨,快點把台獨黨綱拿掉

呆胞我 在 10:49下午 十一月 08, 2008 發表 , 文章分類:

粉累,

就說台灣沒有獨立,不是一個國家。

阿輝水雞扁黑白講,泛綠阿呆黑白信

你是在反啥? 反中華民國 ?

民進黨不是說中華民國(台灣)已經是一個獨立的國家,

那你是驚啥?

中華民國不見喔~ (比較貼近喔~)

台灣不見喔~ 台灣沒有宣佈獨立當然會不見。

 


 

民進黨不台獨,快點把台獨黨綱拿掉。趕快去執政 ; 吵死了。

台獨的我看了很刺目,防礙我寫作。

 

捍衛台灣就台獨啊,

不知道不會去問郝伯伯喔 !

轉貼---建國廣場的理念


迴響[7]

迴響:

板大,

 可否說說你對〔公投法補正〕的看法??

由...發表 轉轉 on 十一月 09, 2008 at 02:17 上午 CST #

對了,可否再聊聊這次米國的總統大選綁公投的看法??

由...發表 轉轉 on 十一月 09, 2008 at 02:19 上午 CST #

公投法補正我之前也提過,

我想「補正」啥,台灣島民可能不知道 。

基本上,台灣島民根本不知道公投的基本意義。

所以也是白搭。

由...發表 DPP 與十八趴 on 十一月 09, 2008 at 02:27 下午 CST #

大選綁公投,


公投是人民的基本權益,
會不會綁選票?

台灣人的政黨觀念很重,搞不好會。

米國人資本主義社會,什麼是對自己最好的。

應該非常了解。

由...發表 DPP 與十八趴 on 十一月 09, 2008 at 02:32 下午 CST #

[ 公投法補正我之前也提過,]
請問是哪篇,可否給個連結??


[台灣島民根本不知道公投的基本意義。所以也是白搭。]
所以請你用小學生也能懂的方式說明〔公投的基本意義〕

麻煩了,謝謝!!


由...發表 轉轉 on 十一月 09, 2008 at 07:47 下午 CST #

TO版主

果然大部份的島民們跟轉轉兄一樣,根本不了解公投法的法規跟公投的基本意義,不過轉轉兄很上進,但是可能理解力只有小學生的程度,所以特別做這種要求向您求教,努力也是很不錯的,也是令人動容,同時,也感謝您寫了不少台獨基本思考的文章,撥雲見日,話說回來,公投不公投其實與台獨意念 意志根本無關,就算是少數人,我想台獨基本派還是會堅持下去 台灣獨立建國遠景。

TO轉轉兄

這是我之前找資料看的文章連結,與您分享一下(我想小六生就可以看的懂)

1.
這是目前中華民國政府裡的 全國法規資料庫,可去了解一下

公投法

http://law.moj.gov.tw/Scripts/NewsDetail.asp?no=1D0020050


2. 維基百科中 的公投法

http://zh.wikipedia.org/wiki/%E5%8F%B0%E6%B9%BE%E5%85%AC%E6%8A%95%E6%B3%95

3.新台灣新聞週刊 2007/04/19 第578期 中的內容 公投法補正,核四公投促進會的版本,不知與這次台教會發起的細項有無異同, 可參考上連結做一個統整

http://www.newtaiwan.com.tw/bulletinview.jsp?bulletinid=69507

1.現行法條規定:

公投法第2條:預算、租稅、投資、薪俸及人事事項不得作為公投之提案。公投事項認定,由公投審議委員會為之。

不合理處:限制公民投票事項,剝奪人民作為國家主人的權利。

建議修正:應重新研議,除人事外之公共事務事項不應限制。



2.現行法條規定:

公投法第10條:公投案提案人數,應達提案時最近一次總統、副總統選舉選舉人總數千分之五以上。

公投法第12條: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之事項,連署人數應達提案時最近一次總統、副總統選舉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五以上。

不合理處:

根據現行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依連署方式申請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只需一個人前去中選會申請領表,即可成為被連署人而開始進行連署作業。但公投法第十條卻要求要有千分之五以上的選舉人才能提案進行連署。

依連署方式申請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者,只需達最近一次立委選舉選舉總人數百分之一點五。公民投票案成案門檻頂多只能相當於總統選舉門檻,但公投法第十二條卻將門檻拉高到上次總統選舉人數的百分之五以上,很不合理。

建議修正:宜修正為「提案人數一百人,連署人數為選舉人數的百分之一點五」。



3. 現行法條規定:

公投法第30條:公投案投票結果,投票人數達全國、直轄市、縣(市)投票權人總數二分之一以上,且有效投票數超過二分之一同意者,即為通過。

不合理處:

先進國家不以規範投票率來衡量投票結果的有效性,因為民主政治接受沉默或默許的意思表示方式,當選民決定不參加投票時,事實上也代表了願意接受任何一種結果的態度。台灣的總統選舉中,也只規定選舉結果以候選人得票最多之一組為當選,因此,透過公投來決定公共事務時也應如此,公投法三十條規定,不符民主國家常態。

建議修正:最低限度宜修正為「公民投票的結果,以得票數最多者、且該最多得票超過投票權人總數四分之一者為通過」。



4. 現行法條規定:

公投法第33條(再行提出之期間限制):公投案提案經通過或否決者,自各該選委會公告該投票結果之日起三年內,不得就同一事項重行提出。但有關公共設施之重大政策複決案經否決者,自投票結果公告之日起至該設施完工啟用後八年內,不得重行提出。前項之同一事項,包括提案之基礎事實類似、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斷事項者。前項之認定由審議委員會為之。

不合理處:人民有能力判斷重提的案件是否合理;況且,提案及連署是繁重的工作,因此,很少有人會藉此進行無理的提案,此條文相關規定,似乎有看輕人民的意涵。

建議修正:本條文宜刪除。



5. 現行法條規定:

公投法第35條:行政院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置委員二十一人,任期三年,由各政黨依立法院各黨團席次比例推荐,送交主管機關提請總統任命之。

主任委員由委員互選之,審議委員會之組織規程及審議規則,應送立法院備查。

不合理處:由政黨依立法院比例推派代表組成「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來「認定」人民之公投提案,使得原本應是人民公僕的政黨,反而凌駕於人民之上,違背主權在民原則。

建議修正:本條文應刪除。



6. 現行法條規定:公投法第13、15、52條相關規定不合理處

不合理處:由立法院多數獨攬公投提案權,排除行政機關及立法院少數之提案權,破壞由人民做成最後裁決以化解政治僵局的制衡機制。

建議修正:相關條文應刪除,另訂適當條文。

資料來源、提供╱核四公投促進會.整理╱李鴻典

由...發表 只是另一個世界的縮影 on 十一月 10, 2008 at 02:55 下午 CST #

TO :轉轉

新文章出來了,請看

http://hi-on.com/roller/18padpp/entry/20081110


台獨萬歲,民進黨快倒台。

由...發表 192.168.90.52 on 十一月 10, 2008 at 02:59 下午 CS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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