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羈押打垮綠營

艾迪 在 09:24下午 十一月 04, 2008 發表 , 文章分類:

  一般人是不太分得清因聲請羈押而被關進看守所和判決確定入監服刑有什麼不同,只覺得反正都是在坐牢吧。因此一般民眾對被聲押的人,也不會去管什麼刑法上所謂的無罪推定原則,只覺這個人應該有罪吧,不然怎麼會去「坐牢」呢?

檢察官之所以會被認為權力很大,多半都是在於檢方有聲請羈押的權力。當綠營很多政治人物陸續被收押了,很多支持者就會懷疑到檢方是否有在配合政治辦案,而且會更加深信「法院是國民黨開的」的傳聞,並認為司法體系必定存在有嚴重的不公。

在法律上羈押的要件的確要比有罪判決的要件寬鬆許多。檢察機關如真有「配合辦案」的企圖,最簡單的方式其實從「技術面」著手就可以了,不太須要動用到會「傷其筋骨」的違法手段,具有「技術性」的相關案例如下:

1.王定宇從偵查到起訴,不用10天,蘇安生卻要3個月。蘇完全沒有否認他的犯行,甚至更大言誇誇,只要有機會再來一次,仍要重重踢扁,惟檢方以傷害罪起訴,本刑在3年以下,就算蘇被收押了,只要有人保他,法院不能駁回,還是得放他出來。王有群眾,不管他有沒有「聚眾脅迫」的犯罪意圖,先以刑法150條聚眾脅迫罪起訴再說。因為聚眾脅迫是本刑5年以下的重罪,屆時檢方要聲押王的時候,王很可能就無法聲請停止羈押交保了。

所以兩件案子出來的效果卻是,蘇踢了扁的屁股,不但沾沾自喜,還馬上被放出來,奉為國慶上賓。而王很可能只是去「扶」了張銘清一把,卻被求處重刑,之後不但立刻被押去喝兄弟茶,而且還有隨時被押進看守所的可能。

2.阿扁案,檢方雖意在收捕扁,惟由其「周邊」入手,先由疏而密,再由小咖而大咖。放出的消息,可能都比蒐集到的證據還多。惟此舉除有心理戰的效果,可徹底擊潰扁的信心之外,亦可使周邊跟阿扁有涉者,人人自危,紛紛考慮轉為「證人」,進而完美營造出一個「國人皆曰可殺」的氛圍。

所以,阿扁不是不可押,只是要選擇一個邊際效用最高的時機押。古代阿茲特克人抓到敵人的首領,並不會急著殺掉他,反而是留著等下次重大爭戰時用來祭神。阿扁現在最大的功能其實已經是國民黨政權留著用來祭旗的供品了。

3.政治上,雲林、嘉義是國民黨奪回可能性較大的綠營縣市,早被列為「重點選區」,蘇、陳二人自然「極易」涉案。如今二人同遭聲押,即使之後交保,接著纏訟數年,被判無罪,惟此時民進黨縣市長佈局已被打亂,國民黨地方組織戰,再趁機進攻,樁腳一旦倒戈,明年民進黨縣市長選舉危矣。

縱觀以上諸案,其實承辦的檢察官基本上並沒有什麼「違法之情事」,唯一可受批評的,可能是以技術上的辦案手法,遂行「政治立場」偏頗的目的。而這類行為,如果真的有的話,也很難去認定它有違法的情事。但整個相關司法行動,在把綠營打成「貪腐集團」的「既定形象」上卻有極大的效果。

民進黨領導人中,出身律師或法律學者的人多如過江之鯽。惟每次與國民黨鬥爭中,對與國民黨「協同作戰」的「司法兵團」,向來仍僅限於政治手段回擊,甚或是完全不做回應,殊令人所不解。此可由身為律師高考狀元的阿扁,向來不喜興訟,而不具律師資格的馬九卻好訟成性,可得到印證。

回想美麗島事件當年,罪名是羅織的,證據是偽造的,在肅殺的氣氛下,仍有勇氣可嘉的青年律師扁仔、長仔、昌仔等人敢於組織律師團,為台灣二戰後最大的反對團體-黨外份子辯護。當年這群年青法律人「雖千萬人,吾往矣」的精神,而今安在?

幾十年過去了,台灣的司法體系是否公正,我們不得而知,但表面上的程序正義是絕對有的。刑事訴訟法也在民進黨執政期間,被修改成像美國那樣以「當事人進行主義」為原則的訴訟程序。再怎麼樣,要羸得「司法戰」是要比美麗島時代有勝算多了。我想這也是為什麼阿扁在執政期間,會很常說尊重司法的原因之一。

以綠營比比皆是的法律人才,現在面對所謂的「司法追殺」,不但不見頭人們糾集重兵好好去打一場法律戰,反而常看到的唯一訴求,卻是要支持者「相信政治人物,不要相信司法」。看起來好像又回到跟幾十年前黨外時代一樣了。倒不是說這種政治至上的戰略有什麼不好,只是法律本來就是綠營頭人們的本行,碰到「司法追殺」,功夫嘛稍展一下,不然光是靠群眾這種「步兵」去打,豈不效果有限?

司法最常被說成是維繫民主的最後一道防線。綠營政治人物現在已經失去了行政權,無論是為公為私,都應該在司法上來一場浴血奮戰。否則,光是檢察官的羈押權就已經可以完全打垮綠營剩下的那點政治根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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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發表 明月 on 十一月 05, 2008 at 09:10 上午 CS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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